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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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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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奖励条例
(2010年11月26日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通过
2011年5月11日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做出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成果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我国青年科技工作者立志献身国家科学技术创新事业,设立陈嘉庚青年科学奖。
第二条 陈嘉庚青年科学奖由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
第三条 根据《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章程》制定《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条 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共设六个奖项:数理科学奖(包括数学、物理学、力学、天文学)、化学科学奖、生命科学奖(包括生物学、医学、农学)、地球科学奖、信息技术科学奖和技术科学奖。
第五条 凡在所设奖项的相应学科领域内获得原创性科学技术成果,年龄40周岁以下(包括40周岁)的在世中国公民(以颁奖年的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经本《条例》规定的推荐和评审程序通过,可授予陈嘉庚青年科学奖。
第六条 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每次评选一人,可以空缺。
第二章 评奖委员会
第七条 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根据所设奖项分别设立评奖委员会,负责陈嘉庚青年科学奖的初选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科学院各学部主任酝酿提名,经各学部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基金会理事长聘任。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只接受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条 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候选奖项由相关领域的教授、研究员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方为有效。推荐人不能是被推荐人相关成果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推荐人需填写《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具有原创性成果的论文(著作)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办公室在对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材料分别送各评奖委员会进行初选和评审。
第十三条 各评奖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选,投票产生不超过4名有效候选人,并提出同行评审专家名单,进行书面通信评审。
第十四条 各评奖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投票排序,产生不超过2名正式候选人,审议和投票排序结果提交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投票产生正式获奖人。
第四章 颁 奖
第十六条 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上颁奖。
第十七条 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每项奖金为二十万元人民币,同时授予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陈嘉庚青年科学奖评奖工作参照《陈嘉庚科学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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