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文件】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资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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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账号:范泽禹
  • 发布时间: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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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

科研经费资助暂行办法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江苏省相关部署,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激励对象:本校在职在岗人员、学校外聘教授,以南京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申报或承担的项目。


第二条 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项目不计提管理费。


第三条 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含各类重大专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立项,学校按到款经费的 120%匹配经费;对形成有效申报但未获立项的该条所列项目,学校给予 3 万元/项的培育经费资助。


第四条 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各类专项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及同类级别项目的立项,学校按到款经费的 100%匹配经费;对形成有效申报但未获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暨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冷门绝学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学校给予 1 万元/项的培育经费资助。


第五条 对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立项,学校按到款经费的 80%匹配经费。


第六条 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鉴定等级为免于鉴定、优秀和良好分别给予 5 万元、5 万元和 2 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支持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为支持 40 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青年教师与校外知名专家结对成长,设立“青教导师制项目”,经费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年,主要用于知名专家对青年博士在项目申报、科学研究与选题、论文写作等科研能力提升的指导。


第八条 围绕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重点领域,探索设立“揭榜挂帅”项目,整合校内外创新资源,转化一批理论创新和决策咨询成果。


第九条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育纳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按照《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南工校科〔2021〕17 号)执行。


第十条 对立项不资助等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激励办法》(南工校科〔2016〕8 号)、《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管理办法》(南工校科〔2016〕9 号)、《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管理办法》(南工校科〔2016〕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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