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文件】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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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账号:范泽禹
  • 发布时间: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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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 研究机构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 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上级相关部署,进一步规范我校哲学社会科 学研究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 究机构)是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培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社科研究基地和政府智库的培育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研究机构主要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智库等类别。


二、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研究机构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资助,原则上 依托专业学院设立,鼓励多学科、部门联合建设。


第五条 研究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具有明确可 行的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区域和学校需求的研究方向, 与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前期研究成果。 2.研究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岗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近 5 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在 所属研究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3.研究机构成员的研究方向应与该研究机构相匹配,拥有合理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研究机构成员数以 8~12 人为宜( 1~3 名正高级职称),每位成员只能参加 1 个研究机构。


第六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 研究机构申报书》,经学科依托学院或部门初审并同意后,报送科 学研究院。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核 批准。


三、管理与保障 


第七条 学校在两年建设期内资助每个研究机构研究经费 10 万元,鼓励研究机构所依托学院或部门按 1 : 1 的比例进行经费配 套。学校资助经费从哲学社会科学培育体系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主持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建设。 研究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需提出变更申请,所依托学院 应及时向科学研究院提交负责人调整说明,报科学研究院审批。


第九条 研究机构不得以学校或研究机构名义从事与学术无 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刻制印章,不得私自制作铭牌,如需制作 铭牌的,可凭批文到科学研究院登记并按要求制作。


四、考核与评估 

第十条 研究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机构负责人每年度应 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包括承担项目、科研成果、经费使用财务报表、组织和参加的学 术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性成果等。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建设期满,机构负责人填写《南京工业 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建设期满考核申请书》,报送科学研究院,由科学研究院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对研究机构研究成果进行评 审,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予以评级。对于存在 科研人员失信行为的研究机构,一律考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考核指标(以南京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 如下: 1. 在《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论文期刊目录(2020 版)》发表论文:一类期刊 6 分/篇,二类期刊 4 分/篇,三 类期刊 2 分/篇 

 2. 获厅局级社科基金项目立项: 3 分/项 

 3. 获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立项: 12 分/项 

 4. 获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立项: 27 分/项 

 5. 获省部级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 27 分/项

 6. 获国家级社科基金重大、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 80 分/项 

 7. 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 100 分/项、二等 80 分/项、三等 60 分/项 

 8. 获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 60 分/项、二等40 分/项、三等 20 分/项 

 9. 获得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或江苏省高校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等厅局级奖:一等 10 分/项、二等 8 分/ 项、三等 5 分/项 

 10. 获得横向科研经费到款: 2 分/10 万元 

 11. 获批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 40 分/项

12. 获批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100 分/项 

 13. 获批其他厅局哲社研究基地: 25 分 

 14. 获批省社科联决策咨询研究基地: 30 分 

 15. 获批省教育厅哲社研究基地: 50 分 

 16. 获批省社科规划办哲社研究基地: 60 分 

 17. 获批省社科规划办智库: 70 分 

 18. 获批教育部哲社研究基地: 150 分 

 19. 获批其他部委哲社研究基地: 80 分 

 20. 获批国家级研究基地或智库: 150 分 

 21. 被厅局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及采纳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 报告等: 10 分/篇 

 22. 被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及采纳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 报告等: 30 分/篇 

 23. 被国家级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及采纳的调研报告、决策咨 询报告等: 80 分/篇 

 24. 出版学术专著: 7 分/部 

 25. 出版高质量学术专著: 12 分/部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期终评议的可量化等级。
等级 分值
优秀 90 分以上且不超过总机构数的 15% 良好 80 分以上 合格 60 分 ~ 79 分 不合格 60 分以下


第十五条 对考核优秀的研究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和滚动支持,可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研究机构。对于考核不合 格的研究机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研究机构,则按程 序予以撤销,研究机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研究机构的申报。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南工校科〔 2016〕 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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